关于建立调解(诉调对接)中心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106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省委关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决定和要求,现就我省建立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建立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为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独立建制。在全省各县(市、区)、地级市建立独立的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形成科学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打造符合广东实际的诉调对接体系。二是坚持全体系推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推动、多方参与、法治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实现纠纷的有效分流化解。
【说明】“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调解”的提法参考了《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条,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三)工作目标。科学配置解纷资源,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纠纷总量80%以上、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民事纠纷40%以上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化解,实现社会治理的善治目标。
【说明】矛盾纠纷总量80%以上、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民事纠纷40%以上调解的目标符合我省实际,例如深圳、东莞部分法院目前起诉至法院民事纠纷30%以上可以诉前调解。
二、调解(诉调对接)中心
(四)各县(市、区)、地级市设立独立的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县(市、区)、地级市应当为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门工作人员。条件不具备的县(市、区)、地级市,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诉调对接)中心。(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负责)
(五)县(市、区)、地级市政法委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负责人兼任调解(诉调对接)中心主任,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建立调解员名册,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负责)
(六)调解(诉调对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调解组织的对接,整合调解力量;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诉调对接工作规划,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负责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管理,建设调解队伍,组织安排调解员的教育培训;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负责)
三、多方参与主体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经验总结等工作,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诉讼等有机衔接。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到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省委政法委负责)
(八)人民法院要重点推动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通过先行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在起诉前未经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后委派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先行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指派司法辅助人员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担任专职调解员,从事先行调解工作。(省法院负责)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7条规定:“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本条规定了民事案件原则上先行调解前置,突破了最高法院“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的限制,目前深圳两级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均将先行调解前置,95﹪以上的当事人都能接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九)人民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省检察院负责)
(十)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要履行调解职能,坚持调解先行,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环保、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质检、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在接到调解(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通知后,应及时指派专职或兼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十一)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和支持成立行业调解组织,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推动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等负责)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建设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省司法厅负责)
(十三)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和调解(诉调对接)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时,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前往调解组织或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调解。(省公安厅负责)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保障服务所(中心)、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负责)
(十五)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推动医院、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负责)
(十六)自然资源部门要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推动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负责)
(十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推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消费者协会解决消费纠纷作用,引导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推动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组织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九)民政部门要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推动社会工作者或调解组织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十)人民银行、金融办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负责)
(二十一)人大、政协要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负责)
(二十二)群团组织要积极参与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和先行调解工作。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工会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共青团组织要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建设,通过与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妇联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推动调解组织、妇女儿童维权站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或指派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侨联要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化的涉侨纠纷处理处置信息库,对于进行诉前调解或者可能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属于涉侨纠纷的意见,推动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律师到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开展涉侨纠纷化解。法学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到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法学会负责)
四、衔接机制
(二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协调配合,推动调解案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负责)
(二十四)建立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确定本单位一名负责人为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调解(诉调对接)中心的沟通联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委派调解、调解确认与执行等,积极沟通交流,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富有成效,不断提高先行调解质量和效率。(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负责)
(二十五)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监督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先行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和执行。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省法院负责)
【说明】本条是对司法确认和执行的规定。“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源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五、平台建设
(二十六)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要建立诉调对接管理系统,对先行调解的纠纷进行统计分析,与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信息共享。诉调对接管理系统按照“诉前调”字号对调解的纠纷逐案登记,采集当事人情况、案件类型、简要案情、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形成调解档案。(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负责)
【说明】本条是对线上调解(诉调对接)中心的规定,目的是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调解(诉调对接)中心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无缝衔接。
六、考核机制
(二十七)党委政法委要把建立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加强对行政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案件的数量、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司法确认数等的考核。(省委政法委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对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将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用于设立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建设调解队伍、购买调解服务、发放调解工作补贴、奖励等。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调解(诉调对接)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采取绩效考核、以案定奖等方式,对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调解员调解成功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由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根据调解案件数、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调解员调解成功疑难、复杂或者重大群体性纠纷的,应当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负责)
(三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共同完善调解员职业能力评价体系。(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