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调解员培训办法(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次数:139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本省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调解员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第二条【培训范围】凡经法院确认并纳入名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均应接受培训后方可进行相关调解工作。
       第三条【培训原则】调解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培训内容】调解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民商事调解知识、调解的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调解技能与方法、调解员职业操守、调解文化等调解理论与实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培训形式】培训形式以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调解员学习研讨交流活动为主,包括:
  (一)调解中心组织的调解员培训活动;
  (二)调解中心认可或者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调解员作为专家为调解中心调解员培训授课的;
  (四)调解员以调解理论、调解实务、调解员职业操守、调解文化等为主题撰写文章在在公开出版物、报刊上公开发表的。
      第六条【必须参训】调解员由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培训规定的任务。
      第七条【培训制度】调解员培训实行学时制。调解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16个小时的培训。
      第八条【学时计算】全天培训按8个学时计算,半天培训按4个学时计算。
      作为专家为调解员培训授课的。半天按8个学时计算,全天按16个学时计算。
   调解员撰写与调解相关的文章,并在有关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市级按4个学时计算,省级按8个学时计算,国家级按16个学时计算。
      第九条【考核条件】调解员参加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调解员行为考察的内容、诉调中心指定、委派调解员和调解员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初任必训】初次被聘任的调解员必须参加调解中心专门组织或者认可的初任培训并计入当年培训学时。
      第十一条【在线培训】调解员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参加培训。有关办法由调解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调解中心应根据调解业务发展的情况和调解员的需求,制定每年度的培训计划并告知所有调解员。
      第十三条【培训师资】调解中心应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法官、实绩突出的调解员作为培训教师,通过研讨式、案例式等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培训教材】调解中心应当根据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科学实用、符合实际、具有特色的调解实务教材体系,打造素质优良、理论扎实、实践丰富、认真负责的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培训保障】调解中心组织的培训,对调解员免费。调解中心应做好相应的培训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记录】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培训档案,对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等进行完整记录。
      第十七条【培训纪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在培训中途无故退出培训,不能完成年度最低培训学时要求的,调解中心有权在调解员任期届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