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汕中法执字第39号之一公告送达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次数:7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02)汕中法执字第39号之一
汕头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汕头物资集团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汕头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汕头物资集团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2)汕中法执字第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4年4月18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