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汕中法执字第39号之一公告送达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次数:7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02)汕中法执字第39号之一

汕头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汕头物资集团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汕头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汕头物资集团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2)汕中法执字第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