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机构摔伤,谁担责?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25  浏览次数:9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到养老机构养老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还能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养老机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林某的父亲林父年近八旬,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2020年7月,林某与汕头市某养老机构签订试住协议,并缴纳了医疗保障金、安置费以及当月养老服务费,同日林父入住该养老机构。同年11月16日,养老机构巡房工作人员发现林父在其房间内跌倒昏迷,立即通知正在走廊用餐的护工杜某,随后养老机构的两名医护人员到场处置,一个小时后养老机构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林父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8天后,仍在昏迷状态的林父由林某接回家中照顾。2021年12月,林父死亡。经鉴定,林父跌倒构成一级伤残。

林某认为养老机构在履行服务合同时违约造成其父受伤住院,于是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养老机构返还医疗保障金、安置费、养老服务费共1万,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约50万元。

养老机构表示,双方约定的护理等级并非一对一护理,养老机构已按协议标准定期提供清扫房间、擦身洗脚、送餐巡房、陪同散步等服务,对林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林某及林父在签约当日在其提供的《高龄长者跌伤告知同意书》上签字确认,知晓前述风险。养老机构已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养老机构对林父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为中度失能,即神志清醒,个人基本生活事务能自理,但进食、如厕、上下楼梯等需要他人帮助;林父房间内除洗手间外的生活区域均未设置安全扶手等设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父在养老机构居住养老,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林父跌伤后未再返回养老机构居住,双方一致同意养老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因此养老机构应按约定返还医疗保障金以及11月的养老服务费,并按试住协议约定退还50%的安置费。养老机构在事发当日临时更换尚未完成岗位培训的护理人员,履行服务合同方面存在瑕疵。在发现林父摔倒后缺乏有效而果敢的应急处置能力,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通知家属存在迟延,林父房屋内除洗手间外的生活区域未设置安全扶手等设施,养老机构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看护不力的违约责任;林父虽已确认为认知功能障碍,但神志清醒,个人基本生活事务能自理,对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具备基本判断能力,故林父自身应对其造成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养老机构对林父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养老机构返还林某医疗保障金、养老服务费、安置费约1万元,并赔偿林某6.4万元。

养老机构区别于一般服务场所,其对服务设施、服务标准都有着更高的要求,尤其对年龄较大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养老机构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但是,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机构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服务行业本身具有公益性,养老事业需在社会对其持积极鼓励包容的态度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