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5执恢53号(失信限高)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14  浏览次数:19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5执恢53

陈立华

    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因你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立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现因仍未按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的执行决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二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