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自动扶梯生意外,谁来担责?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21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商场、超市是购物的好去处场所内的自动扶梯方便了提着大包小包的顾客上下楼但也存在安全风险如果在乘坐商场扶梯时摔倒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这份责任呢?

    某年元旦前夕,年逾花甲的张女士(化名)与儿媳及孙子、孙女一起前往某商场购物,在搭乘商场自动扶梯上行时摔倒受伤。随后张女士被送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8万元。

    经司法鉴定,张女士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公司赔偿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8.7万元。

    根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张女士右手牵着孙女,左手拿着手提包搭在自动扶梯扶手上,手提包处于自动扶梯扶手外侧。自动扶梯上行过程中,张女士因手提包碰到透明亚克力保护板(自动扶梯外盖板上的防爬装置)导致左手离开扶手,同时右手牵着的孙女也往上挤,造成张女士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

    经查,事发时案涉自动扶梯前方设立了警示标志牌,警示文字及内容清晰,但自动扶梯外侧的透明亚克力保护板上的警示标志不明显,自动扶梯两侧玻璃面板贴有广告宣传海报,海报位置会部分遮挡自动扶梯运行中搭乘人员对透明亚克力保护板的视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摔倒受伤的结果系多因造成。其中,张女士作为成年人,搭乘自动扶梯时应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对危险应具备充分的认识与预防,但张女士在搭乘自动扶梯上行时右手牵着孙女,左手拿着手提包搭在自动扶梯扶手上,手提包处于自动扶梯扶手外侧,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同时同行孙女往上挤也是造成其失衡的原因之一,张女士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商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自动扶梯外盖板上的防爬装置透明亚克力保护板上的警示标志位置不够明显,应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场公司赔偿张女士 6万余元。

    出游、购物是愉悦身心的好事,但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尤其是幼儿、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提高对危险的防范意识,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公共场合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还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场所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对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