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五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9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今年8月签订的《粤闽赣三省边界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韩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关于建立区域环资典型案例联合发布机制的工作要求,广东梅州中院、潮州中院、汕头中院和福建龙岩中院、江西赣州中院联合发布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特色,共同构建区域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协同共治、融湾入海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以高质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韩江流域和三省边界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此次发布的15个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森林、土地、海洋、河流等生态系统要素,涉及非法采矿、走私固体废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盗掘古墓葬、革命文物保护、超标排放废水等多方面内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

发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坚决打击走私“洋垃圾”犯罪行为

——曾某周走私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曾某周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供货商梁某仪(已判决)购买境外废塑料,经梁某仪联系佛山某公司,由该公司以“包证包税”的方式,冒用他人名义进口废塑料至国内,共计197柜4370.135吨,非法获利23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周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在明知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曾某周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洋垃圾”非法入境严重危害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废物犯罪行为,坚决斩断“洋垃圾”走私利益链条,对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具有积极意义。

 

严厉惩处盗掘古墓葬团伙

——李某荣等4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荣邀约被告人杨某才等人商议合伙盗掘位于梅州市大埔县的吴与言墓。10月16日、17日晚,被告人李某荣等4人携带工具到吴与言墓葬处进行盗掘。在盗掘至几十厘米深时,古墓发生坍塌,4人遂放弃挖掘,并将泥土回填掩盖后离开。经鉴定,吴与言古墓是一座结构完整、规模较大的明代墓葬,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裁判结果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荣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荣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00元,共同赔偿修缮吴与言古墓的经济损失15800元。

典型意义

古墓葬是赓续历史文明的载体。人民法院严惩盗墓犯罪行为,对民间盗墓行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力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人文资源一体保护。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确定法定刑幅度,坚决严惩盗墓行为,同时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促进古墓葬及周边环境及时修复。该案依法审理落实了全面追责及刑事、民事责任相协调的要求,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人文环境一体保护的司法价值取向。

 

支持发包单位收回弃耕抛荒的耕地

— —某农业公司与梅州市平远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梅州市平远县土地整理中心将耕地859.1亩租赁给甲公司承包种植,后该公司将全部耕地转包给邱某。2015年,邱某又将其中600亩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某农业公司。2022年4月,因未种植管护、弃耕抛荒及未交付土地承包费,土地整理中心与甲公司、甲公司与邱某解除承包合同。某农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土地整理中心和甲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将案涉土地经营权再次转包,某农业公司并未取代邱某成为甲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无权对平远县土地整理中心、甲公司解除案涉合同的行为提出抗辩。因甲公司闲置、荒芜耕地,土地整理中心依法有权解除发包合同,收回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甲公司与邱某的承包经营合同已无再继续履行的可能,遂判决驳回起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承包者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本案的审理,彰显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坚决遏制弃耕抛荒现象,以司法助力平远县土地管理部门实现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收回闲置耕地600亩,守住国家耕地红线,盘活了土地资源。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发包单位收回闲置、荒芜的耕地,促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治理,全力守护国家耕地红线。

 

支持行政机关震慑超标排放污水行为——龙岩市长汀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废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4日,龙岩市长汀县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的长汀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养殖废水总排污口排放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65倍、氨氮超标10.08倍、总磷超标2.54倍。2021年8月20日,龙岩市长汀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28125元。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且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3月23日,龙岩市长汀县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龙岩市长汀县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且符合法定程序。长汀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龙岩市长汀县生态环境局在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十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部分。汀江河有众多支流,支流的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汀法院依法受理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强制执行申请并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一方面督促污水超标排放企业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依法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对汀江流域超标排放污水形成震慑,实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打击汀江流域非法采矿犯罪行为

——陈某长、陈某喜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2日,为举办“迎公太”民俗活动,被告人陈某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开会,以投票方式决定在河田南塘村境内禁止采砂的河道范围内采砂,用于铺设村道。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长又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决定由被告人陈某喜具体负责采砂。2018年12月2日至9日,被告人陈某喜安排人员在汀江河河田镇南塘村南塘桥上游与高速路桥之间禁止采砂的河道内,利用挖掘机进行采砂。经鉴定,河田镇南塘村挖取的砂石混合料共计2700立方米,挖取的砂石混合料价值人民币17.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长、陈某喜于2019年3月1日主动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长、陈某喜分别预缴罚金7万元、3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长作为河田镇南塘村委会主任,为村里铺路等事项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开会,决定在河田镇南塘村境内禁止采砂的河道范围内采砂,用于铺设村道,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长单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陈某喜单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汀江河流域内河道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并主动缴纳罚金,同时自愿承诺在一年内担任“河长制”村级保洁义务员,在案发河道路段负责河道的巡查,对河道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据此受到较轻的刑罚处罚。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服务保障汀江流域地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对推进实现汀江流域区生态环境“高颜值”和经济发展“高素质”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惩治梅江水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陈某良、肖某辉、蔡某狮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肖某忠与陈某良合伙成立龙岩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9年2月,陈某良、肖某辉在未经取得处理含铬废旧皮革的相关资质,也未通过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原有关部门审批的生产工艺,组织工人把废旧皮革加工成工业用胶水添加剂,并以每吨人民币3800元至48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蔡某狮在公司主要负责设备机修工作及帮助履行生产、管理事务等。经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陈某良、肖某辉在未完善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又擅自恢复生产,至2021年6月8日被查获。经司法鉴定,对存放的皮革废料所取60个样品和生产产品20个样品进行检测,全部样品的浸出液均检测出含有总铬。经福建省危险废物专家库专家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认定,皮革、毛皮鞣制及切削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碎料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良、肖某辉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组织工人非法处置含铬皮革废碎料(危险废物)至少5900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蔡某狮为上述危险废物处置提供生产便利并协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肖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蔡某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梁野山为分界的武平县南半部,基本属于梅江水系的集水范围。本案中,当事人为获得更大利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处理含铬的废旧皮革,极易造成严重空气、水土污染。铬很容易被人体吸收,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及黏膜侵入人体堆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国家对含铬皮革废料等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控。该案中当事人处置危险废物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评估,极易造成对水土渗透污染风险,法院及时处理,有助于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建立“补植令+司法建议”生态修复模式——张某松、徐某慧、张某彬、李某恩、徐某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等5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他人使用钩机、铲车等在龙南市某山场开路、平整林地,准备建设养猪场。2020年4月,龙南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被告人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并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林地整改通知书》。被告人未予以整改,继续平整林地,并已建好一栋民房。2020年11月,龙南市林业局经排查,发现被告人在该山场合伙建养猪场。经鉴定,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1.61亩。

裁判结果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61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在林业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继续平整土地,可从重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预缴罚金的悔罪表现,结合判前社会调查,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其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决定对上述五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法判决五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至2万元。一审宣判的同时向五被告人发出生态修复补植令,并向当地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违法占用农用地建立的房屋进行拆除。

典型意义

本案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补植令+司法建议”的多元化生态修复模式,发出了赣州法院首份生态修复补植令和环境修复的司法建议。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被告人所在乡镇占用林地修建养猪场的风气盛行,如何让被告人受到惩罚的同时教育其他群众、修复被毁坏的林地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督促被告人进行补植复绿,推动被占用的农用地均种上绿植;发出生态修复补植令,督促其继续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房屋进行拆除,最大限度修复生态,取得了惩罚、教育、修复生态“三赢”效果。

 

为革命文物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刘某庆等4人诉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29年2月,红四军主力在大柏地伏击来犯的国民党军队,战斗十分激烈,在村前墙壁上留下很多弹洞,毛主席著名词作《菩萨蛮·大柏地》中“当年鏖战急,弹洞前村壁”即追忆此段历史。土地改革时期,瑞金县政府将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弹洞前村壁”的两间房屋等财产分给刘某仁、刘某庆、刘某庠(割禾客)、刘某华(刘某娣)、麻某连所有,并于1953年3月10日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之后,刘某仁将“弹洞”两房交给其弟刘某泮居住。1969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从刘某泮手中接管“弹洞”两房,并进行了局部维修。2007年4月15日,在《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简介》的碑文中载明该遗址原为“刘某泮私宅”。刘某庆、刘某庠、刘某序、刘某华系刘某仁与麻某连生育的子女,知晓碑文简介内容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碑文中的刘某泮变更为刘某仁、刘某庆、割禾客、刘某娣、麻某连。

裁判结果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弹洞”两房系土地改革时期政府依据当时的土地政策分配给刘某仁、刘某庆、刘某庠(割禾客)、刘某华(刘某娣)、麻某连所有,且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后未再进行变更登记。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中“弹洞”两房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任何人不得对其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应对其妥善管理,碑文简介中该遗址原为“刘某泮私宅”确有错误,应予以更正。依法判决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将“弹洞”两房前碑文《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简介》中“刘某泮”的名字变更为“刘某仁、刘某庆、割禾客、刘某娣、麻某连”。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革命文物物权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革命文物承载着党领导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录了中国革命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对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意义重大。该案是人民法院为革命文物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动探索,为丰富、完善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积累了有益经验,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正确树立文物保护理念,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增强尊重历史、注重细节的责任意识,具有宣传教育意义。

 

“绿色原则”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某园林公司诉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龙南市城市管理局与某园林公司签订《行政中心绿化种植协议》,分别对租金、收益、投资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2日,双方对翼龙路行道树大叶榕126棵、橡芽红13棵进行清点核对并签名确认。2021年8月20日,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向龙南市政府发出《关于请求同意收购翼龙路行道树的请示》,载明案涉行道树苗木款经询价为757040元,双方多次协商后,拟以40万元收购案涉139棵行道树。后因龙南市政府不同意以该价格收购,某园林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向某园林公司支付苗木(行道树)工程款757040元、逾期付款滞纳金140872元,合计897912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就案涉苗木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必须回购,双方对回购的价格也未达成一致,但是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对案涉行道树进行清点验收、询价计价,并多次与某园林公司协商收购价格的一系列行为,使得某园林公司对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回购苗木产生了合理信赖,才将案涉行道树保留至今,错失移植的良好时间。酌定以询价款的50%作为收购价款,判决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向某园林公司支付苗木款3785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行道树以“线”的形式连接城市中“点”“面”式的绿地,承担着绿色廊道的功能。本案判决结果不仅有效维护了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亦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还有效避免了自然资源的浪费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彰显了司法审判的绿色裁判理念,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打击破坏韩江流域生态环境行为

——李某智等14人非法采矿、王某浩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智、吴某贤作为主犯,合伙参与盗采河砂共计37406.69立方米,其余被告人作为从犯,也参与了相关的河砂盗采。被告人王某浩明知绿竹砂场存在非法盗采韩江河砂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仍为非法获利,于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间,多次从绿竹砂场购进河砂共计26434.32立方米,其中购买被告人李某智一伙非法盗采的河砂共计3896.32立方米。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智等十四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合伙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浩明知绿竹砂场的经营人员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为非法获利而收购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智等十四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相应违法所得,没收相关财产;被告人王某浩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没收相关财产。

典型意义

韩江是粤东地区的母亲河,也是全国首届十大最美家乡河之一,韩江为潮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饮用水源保障。盗采江砂不仅破坏韩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影响韩江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本案彰显了潮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强化协作配合,依法惩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以司法有力护航绿水青山的决心。该案同时获《人民法院报》、潮州电视台和《潮州日报》报道。

 

“野生动物保护令”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刘某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汕为牟利,在其鱼塘边架设粘网(捕鸟网),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并将其藏于家中伺机出售。经鉴定: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25000元。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汕为牟利,在其鱼塘边架设粘网(捕鸟网),非法猎捕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并将其藏于家中伺机出售。经鉴定: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3300元。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刘某汕赔偿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共计58300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汕无视国法,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进行惩处。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汕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583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饶平县联饶镇潮刘村萧厝篮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并每天至少在案发地饶平县联饶镇潮刘村萧厝篮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全国首个生态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犯罪情节简单,但意义深远。一是形成良好社会警示效应,通过依法判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用,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营造了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二是形成良好的综合治理效果,当庭向本案当事人发出的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引导、教育、惩戒功能,用司法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支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某鞋业公司、负责人诉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丁某系某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广东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运行时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车间有明显刺激性气味。该局立案后,经过调查、听证等程序,分别对丁某作出处以罚款75000元、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25000元的两份行政处罚。某鞋业公司与丁某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出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鞋业公司的涉案建设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应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案中,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案涉建设项目正在开工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还未开始建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某鞋业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法定幅度内的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对作出的两份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院依法驳回某鞋业公司与丁某请求撤销两份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旨在赋予生产企业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的责任,而不是在实际发生污染后生产企业才负有治理污染的责任。行政法上的“双罚制”,是对于单位或组织违法的,不仅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还应当(或可以)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生态环境行政“双罚制”的实际执行,就是为了责任到人,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好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模式——汕头市生态环境局与庄某盘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案

基本案情

庄某盘长期非法将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对排入水体造成了污染。由于该非法排放期间未能及时对周边水体质量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且废水污染物容易随水的流动不断发生迁移、稀释,因此非法排放期间对发生地水体环境质量造成的损害已难以追溯。但从现场查处情况,结合监测报告,庄某盘非法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电水中pH值、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铅、总镍均远超排放标准限值。由于该厂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其排放涉重污染物的事实存在,对环境所造成损害是确定的。经磋商,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和庄某盘达成一致并签订磋商协议,约定庄某盘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30874.5元。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磋商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申请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庄某盘于2022年9月8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磋商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获司法确认的典型案例。本案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司法路径,体现了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的环境司法理念,也是汕头市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实践,是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为今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提供了实践经验,对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推广“认赔从宽”制度

——陈某笑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10时45分,被告人陈某笑和其他同案人员驾驶“粤潮南渔11039”船在广东省南澎列岛附近海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汕头海警局龙湖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渔获物313公斤及渔具一批。经鉴定,“粤潮南渔11039”船使用的渔具属于“单船(底层)桁杆拖网”,在《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制度的通告》中被列为“过渡渔具”,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使用的渔法属于电力捕捞作业。另查明,“粤潮南渔11039”船被查获海域属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内。经南澳法院主持调解,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与陈某笑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笑向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评估费合计82550元;陈某笑在汕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笑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渔具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违法所得渔获物的变价款185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汕头法院对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赔从宽”制度进行有益探索。本案是南澳首例以调解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赔从宽”制度探索的有效实践。被告人通过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争取从宽的刑事处罚,在有效惩处犯罪的同时使得生态环境得到最大程度修复,把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好运用于环境资源审判,实现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和生态环境修复的双赢。

 

“劳务代偿”助力生态修复

——汕头市检察院诉汕头市澄海区某五金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汕头市澄海区某五金厂经营者曾某武为非法牟利,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购买镀锌、镀镍等电镀生产线相关配套设施,雇佣工人从事非法电镀铁件业务,电镀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向车间西南侧埋于地下的排污管,后通过车间外西南侧排放口直排向工厂外面的下水管道,再经澄海区澄江路支渠后汇入城区截流渠。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按评估价格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五金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16064.8元,承担评估费用36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案件在开庭前,汕头市澄海区某五金厂承认其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损害的侵权事实,但无偿还能力,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调解协议,由五金厂经营者提供清理农田灌溉沟渠的公益劳动方式偿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务代偿”替代性生态修复案。人民法院不仅依法支持汕头市澄海区某五金厂劳务代偿请求,帮助其实现了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角色转变,而且在调解协议中指定河长对沟渠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居委的监管验收职责和劳务代偿实施监督规则,扎实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从制度走向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