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网”变“狱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09  浏览次数:75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了牟取不当利益无视禁渔规定在禁渔区顶风作案,非法网鱼电鱼,不仅将自己“捕”入了法网,还要赔偿损失、公开道歉。近日,汕头濠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3月,被告人姚某甲驾驶渔船搭载姚某乙、姚某丙,在禁止机动渔船底拖网作业的禁渔区,姚某甲指使船员姚某乙和姚某丙张开渔船两侧的横杆,把渔网和电线同时放进海里,然后由姚某甲打开发电机进行通电底拖捕鱼作业,至被海警查获时共放网4次。

经鉴定,三被告人使用的渔具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网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三人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同时对环境资源造成严重损坏,就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向濠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三人在领到起诉书当天,一次性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7.7万余元,并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姚某家、姚某乙、姚某丙三人在禁渔区采取“底拖网+电捕捞”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别告人姚某乙、姚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生物多样性,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广大渔业从业者以本案为戒,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海洋生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