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保收益,靠谱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28  浏览次数:46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当下,投资理财兴起委托代为投资理财成为常见选择吴某委托林某投资理财转头却被骗去投资了诈骗活动受托人需要担责吗?

2021年4月,吴某在林某介绍下,与其达成合意,将25万元投资款交付给林某,用于林某投入第三方宣称的银行“金融垫资”项目以获取收益,双方约定林某保证资金本金安全,并每月向吴某支付本金的7%作为投资收益。投资期间,林某以支付收益的名义向吴某陆续转账共计20万多元。

2021年8月,林某向吴某告知项目被迫暂停,之前投资的款项已无法取出。吴某知情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林某退还剩余本金4.5万多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相关损失。

经查,林某所称的第三人操作的高收益投资项目系由案外人杨某实施的诈骗活动,根据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杨某诈骗的对象是直接向其支付款项的林某,杨某应向林某退赔190万余元,而吴某并非杨某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

林某辩称,其并无收取吴某的投资款,而是接受吴某的委托,以吴某的名义与案涉项目提供者达成投资协议,并代为转交投资款,每次要投资的金额都经过吴某的确定以及项目提供者的同意。因此,林某认为自己作为受托人按照吴某的指示履行受托事务,无须承担返还吴某投资款的责任,受托事务对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可自行向项目提供者追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接受吴某的委托进行投资理财,双方之间关于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应属无效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应权益应当恢复至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即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委托资产。本案中,林某直接收取吴某投资款对外进行投资理财,并从投资理财回报中获利,其与吴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且林某自认诈骗案被告人杨某应向其退赔的190万余元中,包含了吴某应向林某支付的资金。因此,对于剩余投资款项4.5万多元,林某应当返还。因双方对投资第三方虚构的银行“金融垫资”项目均存在过错,故因投资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返还被吴某投资本金4.5万多元,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收益伴随着风险,保底条款违反了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承诺“内幕消息”“稳赚不赔”“高额返利”的投资理财,有可能隐藏着更大的风险,投资者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轻信“保本保收益”承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