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的毒药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14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不得半点马虎,近日,汕头潮南一被告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以刑罚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及微信销售“某草莓奶昔”“某cafe”减肥食品,获利共12万多元。经检测, 马某销售的“某草莓奶昔”食品检出西布曲明(以盐酸西布曲明计)含量为2.8%(每包含盐酸西布曲明286.1mg);“某cafe”食品检出西布曲明(以盐酸西布曲明计)含量为0.1%(每包含盐酸西布曲明13.1mg);含有的西布曲明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22年4月,被告人马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潮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其销售的减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侵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马某经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发出从业禁止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容不得丝毫闪失。西布曲明早已被国家禁止销售,本案中被告人马某销售掺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该食品后可能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皮肤“上火”等症状。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充分适用财产刑,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并且发出从业禁止令判决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进行食品买卖时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