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龙法建[2022]1 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919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汕龙法建﹝2022﹞ 1 号

****银行汕头中心支行: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洪某某等6人犯骗购外汇罪一案中,被告人洪某某等人采用网上、网下的形式招募骗购外汇人员,组织上述多名购汇人到**银行汕头分行等处,以虚构的“个人出境旅游”等为名,利用国家允许公民因私购汇限额(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政策,分拆向银行申购港币,最后汇集给被告人洪某某等人。被告人洪某某等人通过上述逃避银行监管方式获得巨额港币。该案中,**银行汕头分行出具《可疑交易分析意见》,对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分析透彻,对账户流水去向追踪到位,该意见反映出该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监测到被告人洪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异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确实履行和充分发挥了金融机构在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活动的职责和作用,对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起到极大帮助。

同时,因为银行申购外汇的手续比较简便,涉案人员据此轻易分多次购得外汇。为能及时发现、制止及预防犯罪,建议你行加强对辖区银行购汇的管理,对储户购买外汇的记录予以联网,以便可以随时查询储户的购买记录,对于储户购买外汇的行为(除第一次购汇外),应提交其前一次购买外汇时所提交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中所填写的购汇用途相对应的支付凭证或出入境记录等材料,以防存在骗购外汇的行为。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于15天内函告我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