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南法建[2022]第8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74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汕南法建[2022]第8号

汕头市**局**分局:

本院审理汕头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光*、王小*污染环境一案,查明被告人王光*、王小*自2021年3月1日至同年10月18日在其开设于潮南区陈店镇美南居委松静祖祠内的一处老房子中的无证加工场从事电镀酸洗工作,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工场北侧排放口直接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从本案证据看,环保执法人员于同年10月18日在涉案工场北侧排放口取样送检所得出的监测结论,以及涉案工场自2021年3月至10月的用电情况,仅能证明案发当天该工场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以及二被告人从事污染作业的时间跨度,但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工场该时段内的用水总量及受污染土壤水体、农作物、植被的情况,既无法准确反映该工场开设期间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破坏程度,也无法准确认定该工场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王光*、王小*的精准量刑和从严打击的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政法机关应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及法治思想,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为建设美丽富裕新潮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建议你局今后在侦办我区水污染类犯罪案件时,更加注重收集污染作业场所用水方面的证据,以及查明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以保证准确、高效、及时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