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濠法建[2022]2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750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保险合同电子保单免责

条款操作工作的司法建议

汕濠法建[2022]2号

 

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近期,本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贵公司在与投保人签定保险合同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自身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如有投保人虽在投保单和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电子签名,但并未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末页投保人声明处的下方手写黑体内容,以表明投保人已收到条款及说明书,以及贵单位已对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说明。同时发现,电子保单的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文字与其他内容文字形式相同,并未用黑体、加粗或彩体方式来提示投保人着重阅读。上述情形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且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等免责条款意见较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保单以其订立的高效便捷的优势,逐渐代替了纸质保单,保险合同投保通过APP操作即可完成。但是,在电子投保模式中,投保人往往对电子平台上的保险条款内容一略而过,并未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更应注重就相关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以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实践操作,有效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保险市场秩序,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相关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监管力度,完善投保程序,加大对保单的审核。

二、对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的程度,要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程度。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在网页上使用合理的方式(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等方式)、在突出的位置上展示、提示内容在颜色和字体等方面与其他文字有显著、醒目的差异等。

三、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的语言必须准确、详尽、易懂。电子保单免责条款提示说明要达到足以使正常智力者可以理解的程度,同时应注意提示说明的展示方式,即是否采纳强制阅读方式,设定强制阅读时间,而不是勾选“我已阅读”或“同意”即可。需注意的是,除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还应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即在电子投保环境中,保险人可以通过强制收听、收看的音视频来达到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30日内函告我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