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濠法建[2022]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71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协调指导“*****”住宅小区

成立业主大会的司法建议

汕濠法建[2022]1号

 

汕头市**区**街道办事处:

近期,本院在审理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住宅小区自建成以来,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系该小区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部分业主对该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等存在争议,双方纠纷有扩大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因“*****”住宅小区属于贵单位所辖住宅小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单位享有组织、指导该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职能。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的自治权利,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因此建议:

贵单位协调、指导汕头市濠江区*****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以上建议望贵单位研究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在30天内函告本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