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洋垃圾”,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356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9年11月25日,在汕头中院刑事审判庭,佛山市佛联和经贸有限公司等8家被告单位,以及杜树成、叶衍慷等13名被告人接受了审判。他们都与一宗走私“洋垃圾”案件有关。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1年开始,佛联和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智文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被告人杜树成、叶衍慷、唐嘉茹等人,对外以“佛联”“海汇”“丰泰”等名义,接受境内外没有许可证的客户的委托,包证、包税,为客户代理进口固体废物的通关业务。


佛联和公司在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盛宝公司等92家单位的许可证,并提供不真实合同等报关材料,向海关伪报收货单位,为291家境内外客户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14600多柜,共计约32万吨。另外,佛联和公司还委托深圳市鹏诠实业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固体废物91柜2200多吨;并以提供许可证的方式,参与鹏诠公司走私进口固体废物13柜280多吨,参与佛山市南海通鼎金属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固体废物132柜近3000吨。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等8家公司,以及被告人杜树成、叶衍慷、唐嘉茹等13人犯走私废物罪,向汕头中院提起公诉。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佛联和公司等8家被告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废物罪。本案佛山市佛联合经贸有限公司等8家被告单位,通过非法使用其他92家企业的许可证、提供不真实的合同等报关材料向海关伪报收货单位的方式,为291家境内外客户包税包证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等固体废物,违反了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触犯了刑法第152条第2款,构成走私废物罪。


汕头中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这8家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在单位方面,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起组织、指挥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单位盛宝公司、北方光电公司、澳科公司、国源公司、汉立公司、广丰源公司、加汇公司受佛联和公司操控,通过提供许可证等行为参与走私,所起作用次要,系从犯。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杜树成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样构成走私废品罪。本案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实行双罚制,就是即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杜树成、叶衍康都是被告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走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是部门主管或主要业务人员,属于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他们都应该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构成走私废物罪。

汕头中院根据各被告人在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的任职时间、各人岗位职责等,确定被告人是属于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合全案,依法评判其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汕头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2200万元。其余7家被告单位同样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220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杜树成等13名被告人均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杜树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叶衍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杜树成、叶衍慷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