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宗袭警案的被告人一审获刑2年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29  浏览次数:54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袭警罪”正式入刑后我市首宗袭警刑事案件,6月22日上午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某被控罪名成立,一审获刑2年。

 

2021年3月5日凌晨,蔡某某在其住处喝酒。当天上午7时许,他饮酒后行至该处三楼邻居陈某某家门前,用脚踹踢大门影响他人休息。金平公安分局石炮台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指派民警罗某某、许某某和治安巡防队员张某某到现场处警。期间,蔡某某在四楼至五楼之间的楼梯铁门内吵闹并拒不配合调查,当民警罗某某准备进入铁门对其实施控制时,蔡某某用脚踹中罗某某的胸部并用脚抵住铁门阻止民警进入。其后,蔡某某在被民警控制并准备将其带离现场时又脱掉外裤挣脱逃跑,当跑至中山路99号附近时被民警制服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民警罗某某的左侧第3—8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

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伤,且其犯罪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5日,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之后,依法适用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现行刑法,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当庭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

办案法官指出,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增设了袭警罪,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任何辱警、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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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

编辑/梅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