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用难执行 司法救助显温情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次数:79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濠江区法院向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日前,濠江区法院依法给予在追索赡养费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国家司法救助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急迫困难,让其感受到党和国家给予的温暖,充分彰显了国家司法救助“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救助申请人郭某英现年79周岁,居住于汕头市濠江区,系汕头市濠江区认定的低保户,其因年迈且经常因病住院治疗,生活困难,共育有一儿三女,长子陈某亮、长女陈巧某、次女陈楚某及小女陈宋某,均已成家。

 

  20199月底,郭某英以陈某亮、陈巧某、陈楚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陈某亮、陈巧某、陈楚某应自201910月起分别每月给付郭某英赡养费320元、320元和500元;陈某亮、陈巧某、陈楚某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支付郭某英医疗费13000多元、14000多元和7400多元等事项。判决书生效后,陈某亮、陈巧某、陈楚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郭某英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陈某亮在村居打短工、收入低微,其儿子属肢体二级残疾且患有尿毒症,家庭经济困难;陈巧某家庭为农业户,其丈夫患肺结核、乙肝大三阳疾病,其儿子也患有乙肝疾病。因陈某亮、陈巧某、陈楚某没有履行能力,郭某英至今没有获得全部执行款,且陷入生活困难。郭某英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郭某英在与陈某亮、陈巧某、陈楚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陈某亮、陈巧某、陈楚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陈某亮、陈巧某家庭经济困难,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能力,造成郭某英无法通过执行获得全部款项,陷入生活困难。郭某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郭某英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因此,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李绮媛 魏雪琪)


(文章来源:2021年6月10日《汕头日报》法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