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次数:488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侵犯商标专用权 网店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龙湖法院综合庭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调查认为,被告经营的某淘宝网店所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独占使用的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原告系一服装公司,为某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厂商;被告系某淘宝网店的经营者。原告起诉称,其公司为该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厂商。2012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该品牌注册商标,原告服装厂经权利人授权,获得了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权,后在自行设计的基础上,生产、销售产品受到市场肯定,在服装消费市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用率。同时经过原告在实体店和网络店铺上大力推广和营销,已在纺织品行业、服装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被告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系向工厂购买的剪标尾单产品,且在销售过程中已表明系工厂尾单剪标销售,其销售的商品不具有任何品牌意义,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开庭后,主审法官通过认真研判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由被告向原告作出经济补偿并当庭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最终,该案以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案子虽已审结,但该案也反映了目前服装行业存在的工厂尾单如何处理的问题。剪牌销售是否就一定不会构成侵权呢?对于“剪牌销售”或者“工厂尾单”商品,在许多电商平台或实体店均有出现销售类似商品的情况。实践中,“剪标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商标所有权人或有合法授权的经销商主动剪标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处理过季商品;二是购入打折商品剪标后,重新贴标进行二次销售,从而赚取差价;三是代工厂处理尾货、退货、瑕疵商品等,以剪标的方式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品牌方剪标商品”等宣传字样。以上第一种行为,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三种行为非常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本案正是属于第三种情形。本案中,被告在对外销售商品时虽没有使用品牌尾单等字样,但其所销售的商品正图案中间部位仍有品牌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以上规定看,即便“剪标”商品对外销售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魏雪琪 陈群儿)



(文章来源:2021年5月20日《汕头日报》法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