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2046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汕头法院执行拍卖工作实际,现就建立汕头市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内容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主要承担以下辅助性工作:

(一)协助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材料应能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拍摄视频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拍摄标的照片一般不少于8张;有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尽可能采取“VR”技术用于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

(二)协助法院调查核实拍卖财产现状、权利瑕疵、过户条件、所欠税费等情况;

(三)协助现场张贴公告、将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上传拍卖平台;

(四)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仓储保管、运输配送、整理归档等;

(五)协助案件承办人审核竞买人的竞买资格;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在拍卖公告发布前 3 日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或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通知公示;

(六)对需要拍卖的财产,辅助定向、网络询价和网络委托评估;

(七)辅助办理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财产的交付或者交割;

(八)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性事务。

 二、报名条件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一)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能力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

(五)具有与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网拍辅助工作经验的固定工作人员;

(六)承担仓储保管、运输配送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保管的场地和条件、运输设备和人员;

(七)能够及时提供现场看样及相关咨询服务,具备每周(含周六、周日)8:30-22:00 在线客服能力,真实、准确、规范答复拍卖事项有关疑问;

(八)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网拍辅助信息,做到全程工作留痕,留档备查,并接受法院监督;

(九)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三、选定程序

 选定网拍辅助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择优选择:

(一)公告。在《汕头日报》和“汕头法院网”发布建立网拍司法辅助机构的公告。

(二)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对申请入库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网拍辅助机构名单。      

(四)公示。将拟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汕头法院网”向社会公示。

(五)审定。公示期满,讨论决定入库名单。

(六)备案。将确定入库机构名单5日内报省法院备案。

(七)公布。将经审查批准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汕头法院网”公布。

 四、服务费用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支付,但不计入其抵债金额。各执行法院结合网拍辅助服务内容、地区人员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计费标准并予以公布。计费以拍卖、变卖成交价或抵债金额为基数,比例不高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申请执行费计算标准,且单件标的不超过5万元、单宗案件不超过 10万元。

五、报名方式

 有意向的社会机构请登录“汕头法院网”工作动态栏,查阅我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复制并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于2021年4月10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机构简介、服务优势、服务方案、书面承诺等,有从事网拍司法辅助工作经验的做重点说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荣誉证书、营业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办公设备简介、2017-2020年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拟入驻人员配置,含身份证、简历、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我院将在社会机构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料验证,届时社会机构应当提供原件。

联系人: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张育添

地址:汕头市韩江路33号

电话:0754-88933087、13929636266 

   附:1、入库申请书.doc

       2、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副本.docx

       3、承诺书.docx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