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 ||||
案由 | ||||
案号 | ||||
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应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用于接收“退费”的本人银行账号。 2、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除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外,应当填写“退费”银行账号,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有多个的,应由多个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3、当事人确认的“退费”银行账号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 4、在案件审理期间及人民法院退还费用前,如果 “退费”银行账号有变更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填写新的“退费”银行账号,便于法院及时作出相应变更。 5、如果提供的“退费”银行账号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退费”银行账号,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 |||
银行 账号 | 当事人 | |||
联系方式 | ||||
开户行(写明网点名称) | 户 名 | 账 号 | ||
当 事 人 确 认 |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无银行账户或不愿提供银行账号。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案件诉讼费退还告知书
一、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退费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到法院办理退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收取退费的收据;当事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财务收据。
3、预交诉讼费票据复印件。如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无票据的,须提供预缴费通知书缴费界面截图。
4、委托他人(或律师)办理退费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具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入姓名、案号、案由及退费金额。
5、当事人提供的收款人与裁判文书确定的不相符或提供的退费收款账户与原预留退费收款账户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向处理该案件的审判部门提交收款人(或退费收款账户)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须知
根据上述规定,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应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在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时,应填写当事人“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提供用于接收“退费”的银行账号,并明确是否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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