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2709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1.   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为其免费提供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sd.gdcourts.gov.cn。该邮箱为广东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专用邮箱,没有其他邮箱功能且不能删除和更改;该邮箱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箱开通时自动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都需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密码。

4.     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

5.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背面。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

邮箱账号

 

@sd.gdcourts.gov.cn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诉讼

代理人


律师执业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诉讼代理人

邮箱账号

 

@sd.gdcourts.gov.cn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确认

当事人/诉讼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同意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意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文书的备选送达地址;同意以邮寄送达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文书和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送达地址。

 

(签 章)

 

                                                                   年   月    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附: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