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18  浏览次数:109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市,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发布如下通告:

    一、我市两级法院已立案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8 31 日前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在此期间全部履行义务的,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所有被执行人应在 20188 10 日前主动到人民法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人民法院随时传唤,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未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范围内主动向申请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的,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我市两级法院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通报至有关管理单位以及组织人事、纪检部门。

    六、我市两级法院欢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和违法高消费行为,对于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严格予以保密,并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我市两级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进一步加大被执行人失信成本,使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0754-88933231(上班时间)

0754-88933222(夜间、节假日)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0 一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