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04  浏览次数:716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黑恶违法犯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涉黄、涉赌、涉毒涉羟亚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兹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犯罪收益,经查属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线索。对于举报线索将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754-88933082

   (二)举报信箱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33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办公室

   邮编:51504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