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惩处一批毒品犯罪分子[南澳]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8-08  浏览次数:18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2年6月26日是第25个国际禁毒日,南澳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禁毒宣判大会。县委副书记陈映山和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佘辉滨及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宣判大会,全县各村居治调主任、学生代表共一百多人旁听了宣判大会。
宣判大会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章俊生主持。大会开始前,县委副书记陈映山作了讲话,他充分肯定了我县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取得的成效,并指出,当前全县各项事业加快发展,但是,毒品违法犯罪特别是青少年吸毒活动禁而未止,对我县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依法查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首要环节,也是维护我县社会持续稳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要求全县政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始终保持严打进攻态势,稳、准、狠地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特别是对贩毒人员,一定要重拳出击,坚决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宣判大会上,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游潮茂对张凯彬等四名贩毒犯罪分子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凯彬、黄家明、刘歆波均系吸毒人员。2011年期间,被告人凯彬、黄家明、刘歆波购得毒品“海洛因”后,除自己吸食外,三被告人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在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新农委酒家附近等地方以不同价款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吴永泉等人;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松弟在其经营的中柱村医疗站,以10粒×1板价格人民币13元向一名男青年购买20板盐酸曲马多。嗣后,除部分供自己食用外,为了获利,被告人陈松弟将所购部分盐酸曲马多板拆散,然后用纸包装成10粒或20粒一包,以每10粒人民币20元的价格进行非法贩卖给南澳县云澳镇云英居委会居民柯义山。被告人凯彬、黄家明、刘歆波、陈松弟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仍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四被告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判决。
这次宣判大会,有力打击我县毒品犯罪活动,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毒和拒毒的法律意识,维护南澳社会治安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