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3年)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3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年,汕头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为汕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一、案件概况

2023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94件,审结案件3407件,结案率89.80%,同比上升13.79%一审服判息诉率97.22%,上升1.03%。一审新收案件2901件,增长4.88%,其中民事案件2818件,增长4.22%,刑事案件83件,增长33.87%。



案件类型分布如下:

 

2023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18件,分别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579件(增长5.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91件(增长2.67%)、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2件(增长2.4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5件(同比持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件。


 

2023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3件,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43件(增长4.8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15件(增长7.6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24件(增长242.8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1件(同比持平)。



2023年,全市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收案类型及格局占比与往年相比未有较大改变,在民事领域,主要集中在涉电商平台卖家的商业批量维权案件、涉玩具礼品、手机配件类、化妆品、纺织服装、娱乐场所领域侵权纠纷案件。不过,新业态、新领域的新型纠纷也开始涌现。如剧本杀、互联网平台的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酒店提供互联网点播服务等著作权纠纷开始涌现,售卖网络平台会员卡等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也开始出现。在刑事领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增长显著,增长率达到242.86%。

 

二、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以刑法威慑力筑牢司法保护的坚强后盾

202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产刑事案件112件,其中新收一审知产刑事案件83件,增幅达到33.87%。全年审结93件,13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比去年分别增长60.34%、69.14%。


    


    (一)坚持正确刑事裁判规则,厘清刑事惩戒边界,确保知产刑事犯罪罪责刑相统一

1.准确把握商标性使用判定标准,依法认定电商平台链接标题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据商标法原理,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商标使用行为,无论是生产环节产品实物、包装上的商标使用,还是流通环节广告宣传、网页宣传、链接标题上的商标使用,都属于商标侵权认定乃至商标刑事犯罪的评述对象,商标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对于“商标性使用”遵循统一的评判标准。我市两级法院准确适用商标刑事犯罪认定标准,认定被告人连某鹏等人在某电商平台上使用含有“芬腾”标识的链接售卖家居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包含“芬腾”标识的链接确定销售数额,认定已售货值达480万元,最终判令该团伙承担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共处罚金47万元。尽管在民事领域权利人针对商品链接标题的商标侵权行为起诉维权已十分普遍,但在刑事领域打击惩治该类行为仍为数不多。本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网络环境下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惩戒力度的司法导向,为构建健康良好的电商经济秩序提供了坚强的刑事司法保护后盾。


2.准确把握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品比对原则,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而非实际使用商品规格进行商品比对。

根据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应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假冒的商品间比较。在被告人张某彬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张某彬上诉以权利人化妆品品牌无生产与被控侵权化妆品同规格产品为由抗辩提出其使用行为不构成犯罪,市中院准确认定被控侵权眼霜、精华液、水乳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之间的包含关系,认定二者为相同商品,进而确认估价报告采用与被控侵权化妆品外观相似、仅规格有所不同的权利人正品作为价格认定的参照物的合法性,依法将生产与权利人正品不同规格的侵权产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本案的正确处理有效惩治了假冒知名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力给那些企图“钻法律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法分子套上了刑法的“紧箍咒”。


3.严格识别累犯情节,对再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在陈某纯、陈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针对陈某纯曾因实施非法制造国内品牌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制造外国品牌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属累犯,两级法院综合考虑其作为组织、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主要作用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突出打击重点,体现落实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的坚决态度和坚定立场。


    (二)机制布局和调研开展双推进,构建严惩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刑事司法能动履职保护格局

受地域管辖影响,潮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产刑事案件数一直在我市六区一县基层法院中排名第一,2022年、2023年新收的知产刑事案件数分别占据全市50%、47%。作为一审知产刑事案件的收案大户,潮南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潮南法院服务保障潮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严惩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并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调研报告——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审判数据为研究样本》,更好指导审判实践,彰显坚决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决心和态度。

 

三、加大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力度,构建与侵权过错程度相匹配的科学合理的赔偿机制

(一)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侵权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当侵权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其主观过错和侵权严重程度已为刑事诉讼程序所明确,其侵权行为已明显达到惩罚性赔偿对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的要求。在相关侵权赔偿基数可予确定情况下,可依据权利人请求依法在个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比如,在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陈某勒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依据陈某勒在刑事犯罪中已被司法确认的侵权获利数额适用0.5倍的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其承担45.9万元的赔偿责任。


    (二)在法定赔偿中参考侵权过错程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加大赔偿力度

第一,对于再次侵权、重复侵权行为,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如,在成都华美公司等诉汕头某医疗美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针对被告在已被法院生效判决判令侵权情况下,仍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判令其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该标识攀附原告商标标识的,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如在百雀羚公司诉汕头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汕头某公司曾于2014年在第三类化妆品上注册了“佰雅羚”商标,该商标在2018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与引证商标“百雀羚”商标构成近似为由,被宣告无效,后被告另行注册“”商标,但实际使用时对该商标予以拆分、组合、添加颜色,形成与原告“百雀羚”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且包装盒包装装潢模仿原告备案的“百雀羚”水嫩系列产品包装装潢。案件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考量了被告的故意攀附行为,判令被告承担8万元较高的赔偿数额。

 

四、加大商业维权案件诉源治理,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提升商业维权案件审判质效

2023年,全市新收一审知产民事案件中商标类侵权案件和著作权类侵权案件共计2770件,占到全市新收一审知产民事案件的98.3%,与2022年的占比持平。相比2022年,这两类案件增幅分别为5.41%和2.67%。其中,商业批量维权案件占比最大。针对大批量且逐年增多的商业维权案件,全市法院持续加大诉前、诉中调解力度、案件管辖筛查、畅通送达、推行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类案并案、建立示范性裁判指引等举措,进一步减缓案件增量、压缩案件审理周期、提升案件裁判效果。2023年结案率上升13.79%一审服判息诉率上升1.03%,审判质效提升显著。


(一)诉讼程序上加大诉源治理

1.与杭州共道云搭建诉前调解平台。金平区人民法院(下称金平法院)自2022年5月开始集中管辖金平区、潮阳区、潮南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因“两潮”地区电商经济发达,成为商业维权的重灾区,这导致金平法院受理知产案件数呈井喷状态,2023年新收知产民事案件2273件,相比2022年,增长了104.96%,占全市新收一审知产民事案件的80.66%,比去年翻了一倍。为持续加大商业维权案件诉源治理,金平法院在现有诉前调解常态化运行机制基础上,又开辟了新的诉前调解平台,于2023年11月28日与杭州市余杭区共道云调解中心签订《关于共同建立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协议》,从源头化解辖区内涉电商平台的商业维权案件。


2.遵最高院42号裁定精神,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审查信网权侵权案管辖问题。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版《民诉法解释》)增加了“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据此拉开了实践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被告就原告”的序幕。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的信网权侵权纠纷案件暴增。以金平法院为例,2020年至2022年间,辖区居民林某南针对互联网平台等被告提起的侵害著作权诉讼共计达到了419宗,分别为95、267、57件,上述案件被告绝大部分为外地当事人。这给受理法院增加了异地送达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增加了外地被告提管辖异议的次数,最终增加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也增加了上诉率。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是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从而排除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案件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被告就原告”原则的适用。42号裁定作出后,金平法院随即开始加大对信网权类侵权纠纷案的管辖筛查,包括对林某南以原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起诉异地被告的案件,遵照42裁定精神,裁定移送管辖,同时也对原告进行释法答疑。此后,林某南未在金平法院提起针对异地被告的信网权侵权纠纷案。该批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示范作用,在批量维权案件诉源治理方面效果显著。



3.畅通有效送达默认机制。金平法院积极转变审判思路,依法适用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与商户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的司法送达地址,利用平台所披露的商户(涉案被告)的信息尤其是送达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简化送达流程,同时积极与涉案被告沟通,提高电子送达率使用率,提高司法送达效率,切实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同时,准确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共同发布的《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对广东省内登记的商事主体依据其登记公示地址进行有效送达,提升送达效率。


(二)诉讼实体上加大诉源治理

1.对商业批量维权案件,统筹兼顾权利人已获得的赔偿总额及维权成本分摊情况,合理确定个案赔偿金额,引导权利人向侵权源头维权,杜绝权利人将诉讼作为主要获利手段的不良趋势,制止权利的司法滥用。如,在上诉人劲爆公司与被上诉人廖某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针对被告系从第三人处获得原告的摄影作品,且仅用于活动宣传目的,认定被告的过错程度低,侵权后果轻微,同时考虑原告系批量维权,最终降低被告赔偿金额并免于赔礼道歉。就六六八颗零公司针对同一生产商带不同销售商的批量维权案件,打破就案办案模式,运用内网外网多渠道查询了解其批量维权获赔情况,以填平原则为指导,认定原告过往针对生产商的起诉判赔金额已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在生产商无再次侵权情况下,无需就之前的侵权行为再行支付赔偿金,最终仅判令销售商向原告支付少量的损害赔偿金。另外,对于权利人批量起诉电商平台销售者的案件,综合考虑平台销售数额虚高实际(刷单)、销售者为侵权终端、产品货值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已分摊在系列案件中等情况,在合理限度内适度下调赔偿额度,降低权利人维权预期,引导其向源头生产商维权索赔。


2.妥善审理涉ktv经营者的批量维权案件。一是严把权利审查关,剔除瑕疵维权案。如,针对天津华易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起的批量维权案件,在原告并非原始权利人且无法提交其请求保护的视听作品出版原件情况下,认定原告无法对其权利来源及内容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示范案例的引导作用,引导原告就起诉的其他被告撤诉结案。二是就音集协提起的批量维权案件,两级法院组织音集协、娱乐协会、娱乐场所开展多场沟通调解推进会,在音集协已推进与我市娱乐场所的集中授权谈判工作后,引导音集协先行撤诉,总共撤回起诉13宗案件。

 

五、提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质效,以司法裁判助推我市电商经济健康发展

(一)通过庭审引导原告完成被诉侵权实物产品生产端侵权的初步举证责任

对于存在被诉侵权实物产品的知产民事侵权案件,无论是侵害商标权、仿冒混淆等侵害商业标识性权益案件,还是侵害著作权案件,都建立在生产端侵权的基础上。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是合法授权生产的正版产品,依据商标法权利穷竭原则或著作权法发行权用尽原则,正版产品的后续销售流通均不受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为合法行为。相应的,正版产品在网上售卖所涉及的商业宣传行为,如符合商业惯例,在合理限度内使用商标或作品,亦为合理合法,不受权利人专有权控制。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上与正版产品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在庭审中形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引导机制,明确要求原告就被诉侵权产品系侵权产品提交初步证据,包括提交列明产品比对方法的鉴定报告,或者从被告产品售价与正品价格的明显差距等方面进行举证。严格排除仅依靠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未获授权即推定被告侵权的错误审理模式。该庭审规则指引有效提升了案件事实查明的准确率,准确界定了电商平台侵权行为的边界,有效预防权利人借侵权诉讼打击“串货”等非正当维权行为。


(二)通过裁判说理明确链接标题商标侵权的认定规则

链接标题上使用涉案商标,是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主要类型。这类商标使用行为的目的在于增加被用户检索到的机会。当用户在电商平台检索特定商标品牌的产品时,链接标题上标注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就会被系统自动检索到并出现在检索结果里,从而增加被用户发现甚至交易的机会,从而挤占本应属于正品的市场份额。这类链接标题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会使用户在检索特定商标品牌产品时,误认为该链接项下的产品是特定商标品牌的产品,产生来源混淆。对于该类商标使用行为,法院已在个案中分别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向电商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敦促其履行监管职责

金平法院作为“两潮”地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从源头上减少涉电商平台商业维权诉讼增量,分别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运营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运营商)发送司法建议,敦促其切实承担平台审核及警戒的责任,减少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六、加大裁判说理释法,发挥裁判文书的示范作用

   (一)做好文艺创新领域的作品独创性判断

1.依据作品表达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对于能够体现创作者个性表达,具有独创性,且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设计,依据其表达方式的不同方式予以不同的作品保护。比如,依法认定小红书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双十一在小红书买什么?国货粉底液红黑榜》”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依法认定《英歌舞》照片”通过对英歌舞的表演瞬间进行了抓拍,生动展现了英歌舞表演者灵动的身姿和充满张力的角色队列阵型,无论是在拍摄对象的选取,还是在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等方面的选择运用上均融入了拍摄者的智力投入,使其最终记录的客观物理形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认定涉案印花图案”展示了玫瑰花及枝叶缠绕的图样,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美术作品;认定《挖掘精灵-海洋生物》“”以自然界的章鱼、海马、螃蟹和各种鱼类为原型,在线条、造型、色彩搭配等方面进行了富有个性化的艺术加工并呈现出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形象,体现创作者的自主选择、判断,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在独创性判断上注重对现有设计或实用功能设计的识别和排除。

比如,认定涉案玩具弓箭”最具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在于弓把的造型,其与发表在先的“W&W Inno Max弓把”造型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在差异部分并未赋予涉案玩具弓箭足够的美学方面的独特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认定《太空舱宇航员暖手宝》”与在先外观设计太空人小夜灯中体现的宇航员人偶基本一致,与在先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充电宝中的外部轮廓基本一致,暖手宝整体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做好商业标识性权益的边界划定

1.以是否规范使用作为评判注册商标侵权问题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注册商标如未严格规范使用,而存在通过改变自身外观以达到与他人注册商标视觉上达到引人混淆的近似的,则构成侵权。比如,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瓶身使用的” “” “”标识通过对字母“NN”进行艺术处理,以及将“UNNY”和“ROYAL”拆分成两行排列的方式,改变了“” “”商标标识的显著特征,并非规范性使用,已侵犯“”“”“”商标的专用权。


2.在特有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判断上应把握整体原则。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述对象的商品包装装潢,必须是流通市场的商品展现在相关公众面前的完整包装装潢。在评述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不能将其设计要素割裂开来逐一评判,而是应将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评判。比如,认定涉案防晒乳瓶体“”采用扁平椭圆形设计,并搭配银色亮光和乳白亮光颜色设计,呈现出一种光彩明亮的视觉效果,而标注于瓶身上的标识,并未在视觉上起到喧宾夺主的作用,仅以简单的用色和规整的排列呈现,并和谐统一于商品整体简洁明亮的设计风格中,使其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能够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认定茶树三酸系列中的爽肤水、精华液、面霜、洗面奶、香皂实物及包装盒的装潢”“”“” 以及香皂包装盒的装潢,通过文字、图案及绿色设计凸显其“茶树三酸”品牌的自然属性特征,使该系列产品在整体上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识别性,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


(三)能动履行司法裁判职能,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1.运用“穿透式审判”实质性解决权利人诉求。在炭草花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厂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作为玩具生产企业,原告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在于制止侵权并适当获得赔偿。尽管一审判决仅支持其不正当竞争诉求,未支持其著作权侵权诉求,原告对此亦不完全认同,但鉴于一审裁判结论基本能实现其诉讼目的,原告并未提起上诉。在二审经审理认为两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原告部分美术作品著作权可予保护的情况下,如若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和相关程序性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果便是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玩具产品得以在市面上继续流通,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免予承担任何责任。该类裁判结果势必与实质公正、朴素正义观存在明显偏差,容易给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留下“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简单办案”的不良印象,导致司法公信力减损。市中院通过穿透原告的诉讼请求,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真实目的,坚持尽可能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对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全面进行核查,径直改判被告停止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维持一审判决的判赔数额,以避免“程序空转”,有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对原告放任侵权结果发生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如,在远志生物公司与钟某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自2022年9月25日即发现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有侵害“半亩花田”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未及时联系店铺客服、平台客服告知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亦未及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而是直到2023年5月才公证取证,并在2023年8月起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的规定,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因未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扩大,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运用民法的过失相抵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示范作用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动态调节在确保个案实体公平上的作用。

 

七、提升司法为民本领,“功法”“筋骨”,做实做好裁判调研普法组合拳

(一)打造精品化裁判和高价值案例调研,锻造优秀审判团队

市中院“谢某龙诉玖弟卤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2022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市中院案例《包含区域性名优特产称谓的商标,权利人可否禁止他人在特定区域内对名优特产称谓的正当使用》获得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民事三等奖。市中院发布《汕头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示范引导作用,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金平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后的审判新态势、新情况、新形势及其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形成《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审判新态势的调研报告》龙湖法院综合审判庭荣获“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二)推进多层次多方位的普法宣传,搭建合作机制

汕头中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市女法官协会、市女企业家协会、金平区法院、龙湖法院以“知识产权护航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宣传活动。龙湖法院联合龙湖区归国华侨联合会、龙湖区新的社会阶层联合会举办“与法同行法律讲堂”普法系列活动。金平法院联合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联(总商会)和金平检察院共同举办“普法护航 高质发展”宣讲活动。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受邀为汕头市律师协会作《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专题讲座,为2023年度汕头市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班讲授《商标侵权判定及案例解析》讲座。龙湖法院干警受邀在高新区2023年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班上作专题讲座。金平法院干警受邀在2023年度汕头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效能提升培训班上作专题讲课。澄海法院与澄海区玩具协会就共同加强澄海区玩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签署《加强玩具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