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潮汕俗语“有千年池厝渡, 无百年郑大进”谈起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21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林允源


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这句俗语,叫做“有千年池厝渡,无百年郑大进”,这是一句潮汕地区家喻户晓的“劝和”名言,其出自清潮直隶总督、都察院右都御史、兵部尚书郑大进之口。郑大进(17091782年),字誉捷,号谦基、退谷,广东潮州府揭阳县梅冈都山美村人(今属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山美村)。郑大进是清雍乾盛世间一位有才华、有经济头脑、很有改革精神的实干家。

康乾年间,揭阳县的山美村和池厝渡村因为村界纠纷而发生宗族械斗,积怨颇深。山美村请身为朝廷高官、位居直隶总督的本村官员郑大进出面做主,而身为高官的郑大进并未仗势欺人。他请来了池厝渡的父老乡亲,诚恳而谦虚地劝说道:“诸位父老,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我们山尾村与池厝渡村是毗邻,应该以和睦为重,谁知却是如此结怨,若是冤冤相报,何时才算尽头?山尾村的父老也不要以为今日我大进能有一官半职,便可仗势欺人,须知道:有千年池厝渡,无百年郑大进啊。报得了一时之仇,保不了终世之安。”众人听罢,颇为感动,遂积怨顿消,自此和睦团结如家人。

“这句俗语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之美’的精神主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洪林在其主编的《潮汕法律文化研究》一书中这样写到。诚然,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就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在中国,“和谐”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文明遵循的核心价值理念。古往今来,中国人民就一直把和谐社会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去追求、向往,把“和”字作为倍加崇尚的情操和境界去提倡、赞扬。

介绍了上面这句俗语,我们再来看一个关于“六尺巷”的典故。

在安徽省桐城市区文城西路,有一条东西走向,长100余米、宽2米,均为鹅卵石铺就的小巷子,这就是建成于清朝康熙年间远近闻名的“六尺巷”,在巷口不远处矗立的太湖石上镌刻着清朝宰相张英的“让墙诗”,巷道西端立有石碑坊,上面刻着“礼让”二字。

这个典故与清朝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礼部尚书张英有关。张英(16371708年),字敦复、梦敦,号乐圃、圃翁,安徽桐城人,清朝杰出政治家张廷玉之父。

据史料记载,张文端公居宅旁有隙地,与吴氏邻,吴氏越用之。家人驰书于都,公批书于后寄归。家人得书,遂撤让三尺,其后邻人见状,亦让三尺,故六尺巷遂以为名焉。——张英的老家在安徽桐城,老家的宅子与吴家相邻,两家之间原本有条通道,供双方一起行走使用。后来吴家重新建房,要占用这条通道,张家当然不同意,共用的通道凭什么让你吴家全部占为己有?双方越吵越闹。

张家人于是写了封信让人送到京城的张英手中。要知道,张英可是圣祖爷康熙身边的红人,还当过皇太子胤礽的师傅,深得康熙器重。张英一看信件,知晓了事情经过,于是他提笔批诗写了一首《观家书一封只缘墙事聊有所寄》(后人也称之为《让墙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让来人送回安徽老家。诗的大概意思是:千里寄信而来只是因为墙,让他(吴家)三尺又有什么关系呢?万里长城至今仍在,可是再也看不到当年修建长城的秦始皇了。

张家人阅罢,明白其中含义。于是动手将自家院墙拆让了三尺。在名望和声誉的影响感染下,吴家也自觉地把院墙向后退让了三尺。这个矛盾自然很快就平息了,于是两家之间也空出了一条六尺宽的巷子,“六尺巷”由此得名。

“六尺巷”典故与潮汕俗语“有千年池厝渡,无百年郑大进”,两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不仅体现了一个人道德层面的修养水平,更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倡导的“谦和礼让、知进退、和为贵”的基本精神,反映着从古至今人们崇尚文明、追求进步、向往和谐的精神境界。

当年,张英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借秦始皇修筑万里长城这一浩瀚工程,人亡城还在这一历史事实,告诫家人借鉴历史,化干戈为玉帛,和睦处理社会关系,无疑是对中国优秀传统道德的一种生动诠释。流传至今几百年仍历久铭新的“六尺巷”典故,已远远超出其本意,成为彰显中华民族和睦谦让美德的见证,胸襟开阔、雍容大度,向往和谐,事事懂得礼让道理、处处彰显和谐精神。“六尺巷”在中国传统文化里也许是被“和”字哲学充盈得最宽阔的街巷之一了,它的“宽”不是宽在“六尺”上,而是“宽”在人们的行为和境界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冯玉军在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一文中谈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上述无论俗语或典故,都符合我们近年来一直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这种谦和礼让的传统更需要发扬。

笔者以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沃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其所蕴含、反映的文化理念、价值追求和民族精神在当代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4号)指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大力倡导‘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宽容互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要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协调等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谐相处、友善相待的社会氛围。……使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弘扬和传承,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整体推进。”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但前进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社会上仍存在着诸多矛盾与问题,矛盾复杂、多发、易发、更加多元化,老问题与新问题交织,不同领域矛盾相互叠加,阶段性矛盾呈现出多样性、专业性和行业性的特点,且数量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应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和创新矛盾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感染力、号召力,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不断弘扬社会正能量,培育和善向上、友爱诚信、谦和尚礼的儒韵民风,从而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谐、社会和谐。

人民法院应有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传统文化的精华恰当融入法院调解工作全过程,深度挖掘和弘扬本地“孝善”文化、“和谐”文明、“无讼”传统,因地制宜推进具有自身特色的调解工作,以“和”“诚”传统文化助法止争,开拓“和为贵”的工作理念,延伸开辟“传统文化+法治教育”基层解纷新路径,增强群众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最大限度在温馨和谐环境下引导当事人和谐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可能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隐患,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有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