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11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1月22日,汕头中院发布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包含依法严厉打击社会治安、乡村治理、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恶势力犯罪,反映了汕头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汕头法院依法审结涉黑恶案件56件268人,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纪某和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开始,被告人纪某和、蔡某思、郑某锴、陈某钿、纪某楷和同案人郑某滨(在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纪某和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蔡某思、郑某锴、陈某钿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纪某楷和同案人郑某滨为一般成员的“碰瓷”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于汕头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纪某和、郑某锴、蔡某思、陈某钿、纪某楷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的方法,先后五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索得钱款数额巨大,对人民群众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交通运输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判处相应刑罚,通过裁判向社会传达了司法机关依法重拳打击“碰瓷”类涉黑恶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了“碰瓷”类违法犯罪分子,对于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针对审理中发现各被告人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是各被告人抓住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害怕被处罚的心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等问题,法院向当地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助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整治,促使相关部门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甄别力度,针对碰瓷案件做好警示教育,防患于未然,有助于营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关某合等16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199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关某合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以汕头市某商会荣誉会长、慈善会长等身份作为掩饰,吸纳以老乡为主的社会劣迹、闲散人员,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等区域,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李某涛、关某涛等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8年起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实施了多起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卖淫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关某合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不等。

典型意义

该涉黑组织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等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的审理促使了黑恶毒瘤的清除,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回应了群众的呼声,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净化了社会环境。

 

姚某坚等16人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坚等1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坚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案人姚某浩倚靠上述犯罪集团,逐步形成以姚某浩为组织、领导者,姚某健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2个犯罪集团利用宗亲、宗族、姻亲关系为纽带,在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一带,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多宗违法犯罪行为,逞强耍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姚某坚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宗亲、宗族、姻亲关系为纽带,相关人员、活动目的、组织活动的方式均较为固定,属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宗族性恶势力违法犯罪。该案依法严惩及时斩断了伸向基层的“黑手”“毒瘤”,恢复了当地社会安宁,促进乡村治理走出振兴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