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是否享有双倍工资补偿?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1-11  浏览次数:67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人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谨慎、忠实、勤勉的义务,其相对于普通劳动者更具有职权优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较为熟悉,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理应知道单位将为此付出“二倍工资差额”赔偿,损及单位利益。因此,只有在公司高管人员能举证证明其已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且曾敦促了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签订,单位才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争议焦点

作为单位高管人员的人事经理,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人事经理能否就此当然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偿?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8年3月12日入职立成公司处任单位人事经理,月工资8300元。入职不久,郑某便履行了人事经理职责招聘两名员工。2018年6月4日,郑某以工作不适合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当月27日离职。后来,郑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假节日的加班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补缴社保费。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驳回郑某的所有仲裁请求。郑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于2018年3月份入职立成公司处担任人事部门负责人,其在职期间也代表单位招聘其他员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事实证明郑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等职责,也表明其有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的便利。郑某作为立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知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也应当清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郑某在立成公司任职期间未与立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责任应系郑某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郑某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郑某虽主张立成公司多次拒绝其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郑某主张的加班费、社保费等请求,也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二审过程中,郑某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由于人事经理存在双重身份,人事经理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相当的特殊性。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通常人事经理是代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执行人,其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其应积极主动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若人事经理因自身原因不主动与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已违背其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谨慎、忠实、勤勉的义务,则应免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否则,人事经理故意违反职责,反而能得到额外利益,与“任何人均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相背,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对话法官

小编:“二倍工资”责任的适用应遵循什么法律原则?

陈浩炳:《劳动合同法》以“二倍工资”责任的形式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借助书面形式较强的证据效力来弥补市场信用的缺失,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能诚信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劳动合同法蕴含私法属性,故“二倍工资”责任的适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决定了“二倍工资”责任的适用应有所区分,否则将成为恶意劳动者的套利工具,加剧市场信用缺失,让用人单位成为新的受害人,损害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如果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己经尽到诚实义务,应当免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小编:法院在审理人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提出“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陈浩炳:人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劳动薪资报酬远高于普通的劳动者,自然其义务也要高于普通劳动者,故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也应当有相较于普通职员更高的谨慎、忠实、勤勉的义务。虽然公司高管也具备雇员的身份,但其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其对在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掌握着大量的公司资料,对普通的雇员进行管理。可以说,公司人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并非普通劳动者,其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更为强势的地位。因此,对被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可以推定其受聘之日便向用人单位展示其具备所任职的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且熟悉该领域的工作内容。在审理涉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注意到高管人员的谈判能力、举证能力与公司不分伯仲,高管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对公司的情况也颇为了解,故应综合考虑其职权、岗位职责以及接受管理的程度等工作因素,并适当考虑增加高管人员的举证责任。高管人员若是不能举证证明其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而公司拒绝或者公司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形,高管本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否则公司的高管人员无权请求“二倍工资差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