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会经费管理规定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07  浏览次数:289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会经费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根据《汕头市总工会转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工【20188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院机关工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经费来源

院机关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我院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院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院机关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我院依法对院机关工会拨付的各项经费补助。

院机关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变化和规定的比例,及时调整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应拨缴的工会经费;要加强与院财务部门沟通和协调联系,依法足额落实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根据基层工会开支的实际需要,协调落实好单位应统筹安排的行政补助收入,并解决执行按预算确定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一)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1.工会为会员开展的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2.工会用于维护会员权益的支出。

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种支出。

4.工会会员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5.其它方面的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对困难职工帮扶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以及由工会组织的其他事项费用。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过节类项目是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根据有关规定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1.节日发放慰问品。院机关工会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给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50%以内。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按当年工会经费的预算情况控制支出。离退休人员参照在职会员标准形式从院行政经费拨付支出进行节日慰问,离退休人员人员节日慰问经费不足部分从院依法依规进行行政补助。

2.会员生日的慰问。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400元,离退休人员参照在职会员标准形式进行生日慰问。

3.结婚、生育慰问。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每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

4.住院慰问。工会会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发放慰问金1000元,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不超过2000元。

5.丧事慰问。工会会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3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6、退休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7.困难会员帮扶慰问。机关工会春节前夕对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导致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发放慰问金每人1200元,重大医疗疾病的救扶,申请院行政经费补助,并执行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标准。

8.工会会费的其他福利项目开支,要符合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相关文件规定项目内容,并按合理、适度原则掌握安排,经工会委员集体讨论,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9.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工办【201316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号文)等有关规定,院机关工会为院在职会员参加全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提供经费。

(三)职工活动项目及开支标准

1.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奖励项目的标准:

1)院机关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人数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

2)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每人不超过100元。

3)组织参加省市竞赛活动获得省市比赛前8名的,参照上述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4)举办会员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5)机关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餐),开支交通费。

6)经院领导批准,院机关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30%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

2.购置参赛服装的规定:院机关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特殊情况可增购一次。

3.各类活动按规定开支的误餐费标准: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参照市财政局汕市财<2018>125号文出差超过6小时可报销伙食补助费50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工会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一)机关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公款旅游等。

(二)机关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院机关工会根据拟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提出经费预算请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预算经费不足需要行政经费补助的,应报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院机关工会经费开支审批,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开支,由工会主席审定;项目开支2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院机关工会应提交活动项目开支预算的清单,报院分管领导同意;项目经费开支超过20000元,院机关工会应提交活动项目开支预算请示,由分管领导签意见提交院党组或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四)根据全国总工会《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院机关工会经费报销审批程序: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工会会计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年度工会账务接受院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核。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2020512日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原202012日起施行的《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会经费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