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之法官职业伦理培育透析

作者:中院2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57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濠江区人民法院  陈浩炳

 

论文提要:  人民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其以司法公正为核心内容,强调法官对于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目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的缺陷是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司法和司法权威之怀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通过系统地、全面地完善人民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是当前及以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  法官职业伦理;  培育机制;  司法公正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法官是司法活动中的居于中心地位的。法官被誉为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是“活着的法律宣示者”。[1]法官职业伦理是基于司法职业所固有的对法官有约束和规范作用的道德准则,是法官在业内行为和业外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的总和,是法官实现自律的基本内应力,又是法官享有良好社会地位和声誉的有效保证。法官职业伦理调整着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其他群众、法官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以及这些原则与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法官职业伦理作为影响和制约法官行为的重要因素,其状况将影响着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心及对法律的信赖。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加强对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的研究,对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及高效,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忧患所在: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现状的批判性分析

法官职业伦理作为一种法治文化,无法通过短期的手段而得到完善。法官群体要将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形成一种稳定的行为习惯,需要通过有效的、多样化的、长期的机制培育,使其在法官内心形成一种信仰。我国当前的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还刚刚起步,在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1.培育机制轻视培育目的价值。我国当前在法官职业伦理的培育实践中,没有形成长期而稳定的伦理目的培育机制,存在着轻视职业伦理培育目的的问题。总体上缺乏主动塑造法官伦理精神,缺少制度性、系统性的培育机制,存在治标不治本的现象。实践中,培育的重点放在对不良现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整治。其实,法官职业伦理本身是一种价值伦理,法官凭借着对法律的信仰及职业道德的尊崇来履行司法职责的。因此,法官职业伦理的培育不能太过工具化,应当更多的关注职业伦理其本身的目的价值。

2.培育的手段太过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加和类型不断多样,法官面临的压力更加严峻。所以,单一的说教培育手段难以满足当前客观需求。用灌输的教育方式可以把一种价值理念传送给受教育者,但在当前人们思想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状态、法官个性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就可能效果不太明显。当前,法院队伍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腐败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并成为影响法院和法官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2]面对如此严峻的问题,仅仅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是很难使法官职业伦理内化为每一名法官内心良好的价值信仰的。所以,法官职业伦理的培育应当是采用多种方式、多种机制有机结合,才能起到好的效果。

3.培育的方向过于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目前,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培育都是以普通公务员伦理培育的方式进行的,多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进行,教育没有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特殊性质特征。虽然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能一定程度的起到教育整顿作用,但单一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却忽视了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核。“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3]法官职业这一职业的重要性、特殊性、专业性和个人品德的高尚性,要求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应当注重法官职业的特点和性质,特别是对该职业的信誉和能力方面的关注,从而使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

二、价值诉求:法官职业伦理之品格剖析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在裁判的过程中法官根据个人良知和法律规定,独立的审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决。然后就正直、独立、公正、勤勉的品格,去维护社会正义。所以,法官的职业伦理应具备如下品格:

1.正直。正直原则与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密切相关,法官在法庭内外的一切行为都影响着公众对法官的正直无私、公正和良好判断的信任,这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要坚持行为与司法机关的高度责任相一致,同时在“日常生活检点,不得有受非议之处”。[4]

2.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品德。法官要在执行司法职务时,除了受法律及其良知拘束之外,不受任何干涉,[5]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3.公正。“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6]公正司法是审判的生命和灵魂,是法官的神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7]所以,法官内心只有秉承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公正执法,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

4.勤勉。勤勉就是法官应称职地履行审判和行政职责,同时兼顾工作效率。法官要成为智慧的、正义的守护神,必须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学技能;在迅速、有效、公正的基础上,既全面考虑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没有造成不必要的拖延。

    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的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能动司法政策的良好落实、实现法官职业群体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官职业伦理的培育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重要的研究课题。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职业伦理要求和期望非常之高,远远超出普通的道德标准。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8]通过法官职业伦理培育,将法官职业伦理内化为法官内心的信仰,使职业规范成为法官司法过程中和日常生活上良好的习惯,向社会彰显中国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

 

三、出路所依: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的途径

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都要通过法官适用法律来实现。[9]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10]所以,法官是否能恪守职业伦理,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司法公信力。所以,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1.遴选机制。法官,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神,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固然重要,但其政治思想和道德操守不容忽视。[11]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因此,我国也应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从任职资格考试、选任、培训、纪行和职业伦理惩戒各个环节加以规范,以保证法官不仅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与素养,还具有优秀的职业品质。

2.教育机制。法官的职业伦理,是法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伦理的根基就不牢固。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靠专业的训练才能获得。现代西方许多国家都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列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以有助于学生在成为法官前就对司法伦理有着良好的理解与信仰。所以,我国的教育部门应当承担起对有可能步入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培养工作,在政法院校开设职业道德必修课。[12]同时应对法官进行在职培训和后继教育,并设立强制性规章和法官继续教育机构,使法官始终保持较高的业务素质并有较强的职业伦理观念。

3.保障机制。当前,我国的法官队伍面临着工作压力大、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职业待遇偏低等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13]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法官职业收入的机制显得更为重要。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法官的社会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而高薪制从经济上确定了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了法官应有的社会尊严,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经济基础。[14]因此,提高法官的职业收入,让法官保持适度的优越感,有助于法官职业良性机制的建立。

4.监督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健康发展。监督机制主要是从外界各层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监督。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当前我国法院的监督机制只注重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手段有限。所以,一方面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人大、政协的制约和监督,加强社会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15]只有完善广泛的监督体系,才能有效的促成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提高,促进司法公正。

    5.惩戒机制。当前司法腐败现象突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成为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危机的首要因素,成为破坏司法公信力的首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道德的基础虽然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6]但对于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形象,影响司法权威的,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伦理建设。

6.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维护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客观要求,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法官司法礼仪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法官的外在形象表明法律权威。法官司法礼仪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一种体现和保障,一名遵守司法礼仪的法官,会给当事人、律师和法庭其他人员以信任感,让他们认为法官是有能力公正的进行判决,进而是最终判决被当事人双方认同为公正的,并予以接受。这样就提高了公众对法官和法院的信任,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得到了广泛认同。[17]

7.自我修养。以任何外在的手段(包括法律、纪律、道德等层次的强制性规定及其实施机制)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和保持清正廉洁,都是外因,皆需通过内因予以积极的回应才能达到好的效果。而让“内因”发挥积极的作用,法官必须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18]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19]法官唯有加强自我修养,通过不断进行自我教育、陶冶和完善道德情操,以及不断学习专研提高法律技能,才能形成良好稳定的职业伦理习惯。

8.业外活动。法官的司法职务外活动,是其道德操守的真实、重要展示。如果法官在业外活动中有不良表现,不仅对该法官的人格造成损害,而且对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都会造成损害。[20]所以,要求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五个严禁”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制度规范的相继制定,使我国的法官职业伦理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制度建设具有引领培育职业道德的作用”。[21]恪守法官职业伦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工作,树立司法权威。但是,由于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的缺陷,导致了法官职业伦理没能内化为法官心中良好的价值信仰,法官不能自觉将职业伦理外化为行为习惯,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法官职业伦理的培育绝非制定一些行为准则就可以解决的,它有待于有待于全社会的关注,有待于我国科学地完善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因此,加强法官职业伦理的培育,形成一个具有崇高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律信仰和良知的法官职业群体,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深远的意义。

 



[1]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页。

[2]何昕:《领会精神、认清形势;筑牢防线,永葆廉洁》,载《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页。

[3][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林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4]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5]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0页。

[6]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5页。

[7]曹三明:《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神圣职责》,载《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8]付子堂:《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官基本形象塑造》,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10日。

[9]刘贵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载《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10]邓云:《论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载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

[11]刘贵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载《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203页。

[12]付子堂:《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官基本形象塑造》,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10日。

[13]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

[14]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22页。

[15]张根大:《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成和谐社会建设》,载《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5页。

[17]张媛媛:《论法官职业伦理》,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3月,第32页。

[18]曹三明:《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神圣职责》,载《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3页。

[19]肖扬:《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1期。

[20]曹三明:《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神圣职责》,载《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

[21]钱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视野与现实考察》,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