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英录】巧说理 言和欢

作者:中院2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8-06  浏览次数:832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中院十分注重为法院干警干事创业,争先创优营造浓厚氛围,十分注重发现、培养、树立各类先进典型,十分注重宣传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用榜样力量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先后涌现了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谢昀、全国“三八红旗手”林佩环、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余洛丰、曾丰冰等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法院特色的先进典型。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余洛丰司法为民先进事迹

 

余洛丰,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澄海,中共党员,本科毕业,现任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副庭长。2010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余洛丰同志先后被最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调解能手”;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法院调解能手”;被澄海区委、区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

 

余洛丰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一般都是矛盾比较尖锐,要能使纠纷得到调解解决,就需要法官用“三心”对待当事人,即公心、爱心和诚心。余洛丰同志不但在思想上有较高认识,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在办案中,他坚持公正、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无论从行为、语言、态度各方面都体现出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以爱心对待双方当事人;坚持以诚待人,真诚对待当事人。余洛丰同志以“三心”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信任他,视他为朋友,开诚布公地将想法告诉他,使案件的顺利调解。如原告王兰香诉被告王伟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香与被告王伟恭是邻里关系,双方平时关系紧张,被告驾驶小型面包车准备从原告家门经过,被原告存放于路边的石头挡住去路,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用脚踢原告腹部致原告受伤。原告到澄海区人民医院门诊后,次日到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42天,事经莲下边防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2242.9元。被告却称原告是医治其它病,其踢伤原告不用住院这么久,花这么钱,不愿给原告赔偿。余洛丰同志多次找莲下边防派出所提取档案,了解案情,多次到汕头市中心医院调取原告的住院病历、交费清单,并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汕头大学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又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说理说法,使被告主动向原告认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结果都很满意。

 

执行工作是一项对抗性极强的工作,面对的往往是一些“难啃的骨头”,打的都是硬仗。有时一个案子就要起早摸黑、来回奔波,甚至十多回。余洛丰同志在长期执行实践中,理性地认识到,执行不仅要强干,而且要巧干。于是,在实践中,他摸索和总结了执行之所以难,就是因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不仅要“因人、因事、因时、因案”而异的开展执行工作,若想要得到当事人的支持和理解,克服“执行难”,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案作保障,才能以最小的执行成本换来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在申请执行人杜式聪与被执行人王维选合伙纠纷执行一案,在审理中虽经调解结案,但被执行人王维选未按调解书规定按期付还申请执行人8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后,生意上又出现矛盾,双方几乎大打出手,事态激化,案件执行难度较大。余洛丰同志对案件认真研究,制定了一套执行方案,多次认真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的矛盾,同时,对被执行人强调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认识了错误,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在短期内分三次付还申请执行人80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在办案过程中,余洛丰同志善于寻找解决纠纷的平衡点,并充分利用基层干部及其它积极因素进行调解。在执行原告王惠芳诉被告王练艺离婚纠纷财产移交纠纷时,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情绪激化,案件判决后,被告王练艺以原告尚欠其祖母5000元为由,拒不按判决书规定进行财产移交。原告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开始态度十分恶劣,情绪相当激动,双方弩拔弓张,余洛丰同志认真细致,多次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充分利用乡村干部及双方当事人亲属进行疏导说服,最后原、被告都各自按判决书规定将应交给对方的财物进行移交,被告将厂房完整交给原告管理使用,消除了双方原来存在的怨气,化解了一宗可能引起激化的矛盾,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责任编辑:高琳)